顧客須知

 

  1. 定義
    本托運提單(安託提單)的本公司或“安託”指安託音速快遞有限公司和分支機構及其員工,及其代理人和承包人。貴公司指寄件人/收件人及其員工,及其代理人和一切與托運有關的人仕。
  2. 條件同意
    當貴公司交付本公司托運,不論是否有簽署,即表示 貴公司同意並接受本“不可轉讓提單”的條款。
  3. 貴公司的義務
    貴公司保證本“安託提單”所填戴之物品名稱等是正確的,托運物品需有正確的標籤、地址及良好包裝以確保正常操作下之安全運送。而貴公司需對本托運可能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本公司之預付款均完全負責。
  4. 限制責任
    本托運如以空運,則適用於“華沙公約”之規定,公約規範並限制運送貨物遺失、損毀或延誤時,運送人所應承擔責任。 陸路運輸則適用國際公路貨物運送公司(“CMR公約”)
  5. 責任免除
    安託對不可抗力事件所做成之運送中斷與服務延誤無須負責,但不限於此共包括 貴公司的疏失底行為、不可抗力事件、先天缺陷、海關或政府機構之疏失、戰爭、軍事衝突、叛變、起義、暴亂、罷工底勞工爭議以及空中或地面交通中斷、自然災害,在不適用"華沙公約" 底 "CMR公約"下,按本“安託提單”條款契約之規定並限於已證實之遺失、損毀、延誤、短缺或誤送之損害,其最高賠償每票文件為美金20元正,而每票貨件為美金100元正,本公司建議貴公司對托運物品應自行購買保險以作保障。
  6. 索償
    自安託提單上之日期30天內沒有提示任何書面索賠,則視為放棄索賠,貴公司在未付清所有運費前,本公司沒有義務處理任何之索償,索償金額不得抵扣運費,如積欠費用,本公司保留貨物留置及處分的權利去抵償該費用。
  7. 費率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標準,運費是以毛重或體積材(材積)之較大者為計算重量。
  8. 查驗權
    除非當地法律禁止,安託保留隨時檢查有關托運物件之權利。
  9. 服務收費
    貴公司可能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寄件人”對本托運是有付款的第一順位義務,包括本公司處理此托運的一切費用、預付款及有可能發生的法律費用等。
  10. 不接受之托運
    本公司不承運:槍械、液體、毒品、貨幣、危險或有害物品,植物或動物及法律或IATA禁止或限制承運的一切物品。
  11. 法律管轄
    執行本條款發生任何爭議、由寄件來源國(地方)法律管轄之,本契約中條款之任何部分如有抵觸當地法律,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